当今时代,国际上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版权工作已经形成一套非常完善的制度和运行机制,由版权形成的产业链对文化产业和文艺创作的推动作用显而易见。在当前文化软实力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很多国家已经把版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来总体考量。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有关版权的认识、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音乐、文字、摄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继成立,以版权代理、版权登记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版权服务机构不断涌现。特别是《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版权保护和版权管理更加规范。
但不可否认,由于开展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民版权意识还不强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版权保护仍处在初级阶段。
与文学、音乐、摄影等艺术形式相比,这些年曲艺界版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一些侵权案例受到关注,保护版权的相关工作也在积极开展。但从总体状况来讲,曲艺仍然是被侵权的“重灾区”之一。综合考量曲艺版权保护现状及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曲艺作品使用量大,使用形式多样,侵权现象比较普遍。
曲艺作品由于其形式活泼、喜闻乐见的艺术特点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因此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数字通信、音像、图书、电影、铁路、公路、民航等媒体和载体上大量被使用。涉及作品既有传统作品也有新创作品,涉及演员涵盖老中青三代。使用形式也多种多样,有点播、重播、改编、串烧、音配像等等,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无所不包。其基本特点是使用者通过对曲艺作品的使用、改编直接或间接地获得了利益,而权利人却基本上拿不到任何报酬,这实质上是一种大范围、大规模的侵权。以近些年兴起的FLASH为例,相声、小品、评书、快板、琴书、京韵大鼓等等曲种都有涉及,侯宝林、马三立、马季、关学曾、姜昆、冯巩、黄宏、牛群、田连元、赵本山、巩汉林等等曲艺名家也可谓是“一网打尽”。当然,这一新兴的艺术形式用时尚、先锋的动漫手法重新演绎了曲艺经典,为曲艺的传播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这样一个市场需求极大、市场回报较高的产业当中,作为提供作品母本和声音的曲艺作者和表演者都没有获得合理报酬,甚至没有收到作品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授权申请。
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备,行业制度尚不健全。
《著作权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曲艺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也对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作品使用者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著作权时必须应尽的义务、支付报酬的数额、违约责任和侵权处罚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同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表演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些使用者,特别是拥有大量曲艺节目资源的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付酬无门”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对曲艺作品的侵权变成了“明知故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著作权法》、成立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维权服务机构急需摆上议事日程。